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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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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提示】委托代销业务中双方关系:
视同买断
收取手续费
【提示】委托方甲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提示1】视同销售和抵扣进项问题
货物 |
用途 |
增值税处理 |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集人”)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投分送”) |
视同销售 |
外购的货物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集人”) |
不视同销售,进项不能抵扣 |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投分送”) |
视同销售 |
【提示2】将自产货物用于办公或经营使用,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项目 |
提供方(转让方) |
接受方 |
例外 |
无偿提供服务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单位或者个人 |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 |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单位或者个人 |
单位或者个人 |
|
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 |
【提示】
1.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算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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