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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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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退(免)税范围(熟悉)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了解)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进入特殊区域(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等)的出口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销售给用于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向海上油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参照教材P84-85(国航广发同颜色(研设),转技软离电信业)。
【提示1】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区域,不属于国际运输。
【提示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熟悉)
方法一:免、退税
免:出口货物不算销项。
退:退还该货物的进项。
【案例】某企业外销500万元,对应购进400万元,税率13%。
(1)出口货物500万元不算销项
(2)退还其购进的进项:400×13%=52(万元)
【提示】如还有内销,内外销分开算。
方法二:免抵退税
免:出口货物不算销项。
抵: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
【提示】内外销一起算,抵消后再确定退税(或纳税)。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退(免)税办法 |
适用主体 |
具体情况 |
免抵退税 |
生产企业 |
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免退税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
【提示】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视同出口)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
(1)同时满足5个条件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仍可视同自产货物的外购货物:①名称、性能、商标、客户相同;②配套出口;③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④名称、性能、委托加工;⑤中标项目下机电产品;⑥对外承包工程;⑦境外投资;⑧对外援助;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9项,了解,教材P157)
2.应税服务
【链接】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了解)
(一)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退税率=税率
特殊情况:退税率≠税率,考试会告知
(二)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了解)
1.出口一般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企业类型 |
业务类型 |
计税依据 |
生产企业 (离岸价) |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
|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
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材料的金额 |
|
外贸企业 (购进价) |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
2.货物退税特殊情形(了解)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中标机电产品 |
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
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
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
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
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
3.零税率服务
企业类型 |
退(免)税办法 |
具体业务 |
计税依据 |
零税率 应税服务 |
实行免抵退税 |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 |
一般为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
其他应税服务 |
应税服务收入 |
||
实行免退税 |
—— |
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
【提示1】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提示2】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掌握)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抵退
1.基本原理
计算角度
2.如果退税率<出口货物税率
则存在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C=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人民币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C)
其余步骤不变
【提示】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C)作为进项转出,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3.如果退税率<出口货物税率,且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
则:(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C时,需要剔除“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D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D=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C=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人民币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D
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C)
(2)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B时,需要剔除“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E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E=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E
其余步骤不变
【总结】“免、抵、退”计算“4步法”
步骤 |
公式 |
注意事项 |
第一步:剔税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转出)=出口人民币价×(征%-退%) |
注意如果有免税材料,“剔中剔” |
第二步:计税 |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剔税)-上期留抵 |
|
第三步:限额 |
免抵退税额=出口人民币价×退税率 |
注意有免税材料,抵减 |
第四步:退税 |
如果(2)>0;正常交税=(2),免抵=(3) |
|
如果(2)≤0:应退税额=(2)与(3)中绝对值较小者;免抵税额为倒挤。 |
【提示】在抵退税计算中,如果存在购进免税原材料,则存在“剔中剔”。这里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
公式: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具体有两种方法——“实耗法”和“购进法”。
其中实耗法: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退
1.外贸企业在国内直接采购货物出口: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免不退(了解)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选择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无退税凭证)。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总结】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三种情况:
①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以往环节未纳过税款而无须退税的情况;
②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负担过多少进项税的情况;
③国家不鼓励出口的情况。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免不退(了解)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主要为未实质性出口。
(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八、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熟悉)
(一)离境退税
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一些特殊物品:所列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四)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五)退税方式: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
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物和服务退税(2021年新增)
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十、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退税政策(2021年新增)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运输企业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2021年新增)
自2021年1月1日起,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政策适用范围
(1)启运港。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2)离境港。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
(3)经停港。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4)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5)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6)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十二、综合保税区增值税试点政策(了解)
2019年8月8日起执行以下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
(二)试点企业税收政策
1.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政策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3.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4.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出口退(免)税政策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6.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货物的税收政策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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