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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政策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政策
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政策
(1)以票抵税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
④支付道路通行费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计算抵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①一般农产品: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10%)
买价-进项税额=采购成本
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 |
凭证 |
进项税额 |
购入已税农产品(不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
购入免税农产品(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
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
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小规模纳税人 |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票据类型 |
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4)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进项税
①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5)保险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略)
(6)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7)运费的进项税处理小结
运费的分类 |
税务处理 |
随同商品销售一并收取的运费 |
价外费用,含税,销售额一部分,算销项税额(按照商品适用的税率) |
随同商品销售,但单独收取的运费 |
销售额一部分,算销项税额(按交通运输服务) |
支付的运费(销货支付或购货支付) |
进项税额:9%或3%扣除 |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
不是销项,也不是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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