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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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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班详述)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总原则: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预收货款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最晚不超过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销售应税劳务 |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
为金融商品权属转移的当天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 |
为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 |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界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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