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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基本规定的纳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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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
【知识点】增值税基本规定的纳税审核
增值税基本规定的纳税审核(二)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审核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核四要素,同时具备四要素:
1.是否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审核
销售货物 |
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劳务发生在境内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下述情形除外) |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
不动产在境内 |
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
自然资源在境内 |
2.是否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审核
销售货物 |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销售服务 |
包括交通运输服务、电信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销售无形资产 |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 |
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进口货物 |
除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外,在进口环节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
3.是否为他人提供的审核
4.应税行为是否属于有偿的审核
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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