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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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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
【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一)
(一)销项税额的审核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差额征税销项(应纳)税额
=(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适用税率/征收率)×适用税率/征收率
【提示】简易计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1)审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是否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当期应税销售额:
结算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审核重点 |
赊销、分期收款 |
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赊销业务是否属实 有无签订合同,合同是否约定付款日 有无按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缴纳增值税 有无将货款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
预收款方式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发出货物不做账务处理 分批发货,每批货物发出不及时结转收入 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有无只做“预收账款”而未计提“增值税”的情形 |
(2)审核价外费用等是否并入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审核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税法】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会计】通常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5)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
(6)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7)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返利。
(8)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应税货物抵偿债务
(9)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10)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1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2+2)
(1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投分送3+3)
(13)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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