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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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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行政主体)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组成部门(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等。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主体)
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移民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教材表述“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5)国务院办事机构(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
【提示】经过特别授权而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提示】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派出机关 |
设立机关 |
批准机关 |
行政公署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
国务院 |
区公所 |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 ●
类型 |
特征、举例 |
国务院(行政主体)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国务院组成部门(行政主体) |
国务院各部委: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部委行署) |
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等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主体) |
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移民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
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
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 |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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