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是否客观真实,符合 加计扣除条件 |
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 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如果以上结果均为否,则需进一步判断被鉴证人是否实际开展了相关活动 相关活动是否属于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会计处理是否 符合会计规范 |
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 费用支出在不同项目间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合理 |
自主研发项 目的基础资 料是否齐全 |
研发活动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是否有必要的工时记录和工作量记录,是否有按照工时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在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分摊的说明 被鉴证人的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项目、金额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
委托开发项目的 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
是否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是否取得受托方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研发费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被鉴证人是否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是否有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
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
合作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各自承担的研发费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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