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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预习考点: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1 10:16:32

【内容导航】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思考】 

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本质上属于违约金,允许在税前扣除;空头支票“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当年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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