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思考】
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本质上属于违约金,允许在税前扣除;空头支票“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当年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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